上海鱼苗养殖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源头防控
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
督促指导水产养殖场(户)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养殖生产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生产档案记录。
建立对养殖用水、生产管理、苗种质量、生产记录、饲料兽药、药残监测等全过程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
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严格落实国家及本市关于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管理的工作要求。
强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和重点违禁药品残留监测,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停用药物的行为。
持续推进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依法发布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和养殖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二、过程管理
优化提升健康养殖模式:
总结提炼各种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因地制宜组织交流研讨和现场观摩,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和示范推广工作。
科学投喂与日常管理:
根据鱼苗的生长阶段和需求,选择适当的饲料种类和投喂量,遵循“四定”原则(定时、定位、定量、定质)进行投喂。
定期巡塘,观察水质和鱼苗的动态,及时消除杂草和水中杂物,清扫食台并对食台、食物进行消毒。
保持放养塘卫生,定期拉网检查鱼的生长、生病情况,合理确立投饵量和鱼病防治方法,做好防逃、防盗和鱼病、敌害防治工作。
三、末端治理
强化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维:
加快推动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加强已建设施设备的运维管理。
鼓励工厂化养殖场采用物理或生物净化技术对尾水进行处理,开展循环水养殖,减少对外排放量。
池塘养殖集中区域宜合理配置人工湿地、生态沟渠或净化塘等设施,集中进行尾水处理。处理后的尾水水质应符合本市《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要求。
规范水产养殖排污口设置:
指导水产养殖场(户)结合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规范设置固定的入河排污口并设置标识牌、监测采样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已设置排污口的应将排污口外引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养殖尾水不具备外引排放条件或无法做到内循环的,应依法取缔。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的水产养殖场,要逐步推进排污口整合优化,统一收集处理。
四、监测试点
建立尾水排放报备制度:
对工厂化养殖场和养殖水面积100亩及以上的养殖场(不向环境排放尾水的除外),试点实施尾水排放报备制度。
水产养殖场需在渔获期预备向环境排放尾水的7天前,向所在村的村集体组织报备,村集体组织接报后要及时转报给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
开展尾水监测:
指导水产养殖场(户)在每次排放前开展尾水自测,如实记录自测结果和排放情况,至少保留2年。有条件的养殖场可在排污口自行安装流量计和水质在线监测设备。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按照年度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开展抽测,督促指导水产养殖场(户)落实污染防治责任。
五、保障机制
强化执法监管: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将水产养殖场纳入固定污染源信息库,实施“三监联动”。对执法监测中发现超标排放的,要依法处理。
农业农村执法部门要加强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执法检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全社会参与水产养殖尾水污染防治监督。
加大政策激励:
研究制定激励扶持政策,鼓励水产养殖场(户)进行生态化改造、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健康养殖。
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统筹用好市级农业绿色生产补贴、市对区“三农”均衡性转移支付及区级资金,加大尾水治理和相关设备运维支持力度。
重视宣传教育:
加强绿色健康养殖技术培训,指导水产养殖场(户)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使用投入品。
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提高水产养殖从业者的污染防治责任意识和能力。
综上所述,上海鱼苗养殖的管理措施涵盖了从源头防控、过程管理到末端治理的全方位监管体系,旨在促进鱼苗养殖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